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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8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452號 債 權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設基隆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書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鍾瑞華分別對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國慶郵局、永和福和郵局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郵局之營業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永和區,是本件執行事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新北市板橋區、永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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