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原碩商行即吳懿哲
- 相對人
- 于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于子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票據號碼:SRNO373753),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09,8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2年11月9日 113年4月1日 109,800元 SRNO37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