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被告
- 蔡雅婷即早安香芝城早餐店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58元,及其中新臺幣2,080元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51,678元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