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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
蔡雅婷即早安香芝城早餐店

上列當事人113 年度基小字第14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17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58元,及其中新臺幣2,080元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新臺幣51,678元自民國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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