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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王翠芬

  • 當事人
    吳嘉慧即維霖企業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嘉慧即維霖企業社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德偉間因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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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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