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王翠芬
- 當事人吳嘉慧即維霖企業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吳嘉慧即維霖企業社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 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德偉間因113年度基建小字第5號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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