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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姜晴文

原告
林梅琴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複代理人
蕭桂芬
被告
許祐豪(原名許源惇)

居基隆市○○區○○街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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