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776號
- 原告
- 林梅琴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桂芬
- 被告
- 許祐豪(原名許源惇)
居基隆市○○區○○街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9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