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90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梅淑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盛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唐銘胃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勤祥興業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7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9,270元,未據上訴人盛唐興業有限公司繳納,而上訴人唐銘胃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應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逸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