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0號
- 原告
-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卿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立體育場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樹
- 訴訟代理人
- 詹振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調取上開民事事件之卷宗,查明該民事事件所進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業足供本件當事人進行攻擊防禦及言詞辯論等訴訟之進行,以作為本院判斷之參酌。準此,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374號民事裁判意旨,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