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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卓進財

  • 原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泰物流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泰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1,172元,應徵之 第二審裁判費為22,432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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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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