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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保全處分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姚貴美

  • 當事人
    游錦祥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6號 聲 請 人 游錦祥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六三號強制執行程序,...」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0六六三 號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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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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