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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張逸群
  •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郭倍廷、郭明鑑、李增昌、蔡明修、曹為實、黃男州、吳統雄、唐明良、今井貴志、呂豫文、宋耀明、利明献、劉上旗

  • 被告
    謝鎮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鎮源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鎮源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 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嗣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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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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