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謝鎮源
- 代理人
- 顧定軒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相對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修
- 相對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相對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明良
- 相對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相對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相對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鎮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嗣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6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