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張華寧
- 代理人
- 黃柏彰律師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代理人
- 蘇容華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德明
- 債權人
-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吳子炫
- 債權人
- 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蔡秀玉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興
-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代 理 人 高鴻鈞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華寧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華寧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