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姚貴美
- 法定代理人賴正時
- 當事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林敬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上訴人 林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 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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