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姚貴美
- 當事人唐肇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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