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 原告
- 鉅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郁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彬倫(原姓名丁仕鑫)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2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2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彬倫(原姓名丁仕鑫)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2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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