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 原告
- 福麗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童志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國民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3,188元暨其遲延利息,惟原告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民事起訴狀上簽名用印(既無原告公司之大小章,亦無代理人之簽名或印文),兼未提出起訴狀所載代理人之委任書狀以供查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②應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正起訴狀之簽名用印。而上開第①項若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