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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2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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