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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告
何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雄、何**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故債權人應查報:一、起訴狀訴之聲明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佐證資料(如鑑價報告、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證據);二、本件債權總額,即計算至起訴日止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總額。三、於上開一、二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四、應補正被告姓名、住所、居所。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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