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謝東斌
- 原告陳金泉即泉盛工程行
- 被告上禾工程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禾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謝東斌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金泉即泉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26,74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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