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姚貴美
- 被告展億車業即徐祥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億車業即徐祥展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子函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3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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