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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臻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惟查,依原告起訴後變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9,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尚欠47,55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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