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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謝正宗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慶媛律師
被告
唐桂淑即好朋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之訴訟,於起訴狀列載被告唐桂淑即好朋友工程行(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之戶籍地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延平北路6段,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足憑,復無客觀事證可認被告有居住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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