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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周裕暐高偉文張逸群

原告
林世國
被告
林沐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兩造爭執之法律關係尚有調查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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