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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9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曹庭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瀧信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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