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慧惠

原告
林志華
被告
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志剛
被告
吳佳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2552號支付命令,敦促「㈠⒈被告喬依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依斯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及其中3,300,000元自113年4月24日起、其中300,000元自113年5月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⒉被告吳佳盈給付3,6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任一被告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被告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㈡被告喬依斯公司給付50,000元,及自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規定,本件標的金額為3,660,7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33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6,833元,基此,本院乃於113年7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5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6,833元。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13年7月9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