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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吳俊樟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告
張淳善
被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惠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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