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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湘琳

上訴人
東奕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李乙忠
上訴人
上訴人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訴人
李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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