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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陳俊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瑋迪律師
被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吳敬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定期宣判,惟被告業於113年4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件於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即應停止訴訟程序,而無從依原訂時間宣判,自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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