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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姚貴美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明珠
被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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