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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周裕暐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季霖
訴訟代理人
陳秋汝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磊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雄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4,9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由

一、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44萬4,3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44萬4,3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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