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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林明珠
被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被告
蕭振錫
被告
林天源
被告
彤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黎韋呈
被告
陳富雄
被告
王建二
被告
王元亨
被告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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