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 原告
-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安
- 訴訟代理人
- 吳紀賢律師
張凱琳律師
經查,原告原記載之被告廖峻昇已死亡,故變更其繼承人廖偉傑
為被告。然廖偉傑已拋棄繼承,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司繼字第2096號准予備查,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
繼字第1052號選任廖貞珠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上
開卷宗確認無誤。再者,芳亞實業有限公司之5名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其中之楊正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已死亡。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廖峻
昇部分補正是否將被告由廖偉傑變更為遺產管理人廖貞珠,就楊
正雄、黃富部分補正其兩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姓名、住居
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
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暨繼承系統表,且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訴
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倘上開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