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湘琳

聲請人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叁仁
代理人
史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 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大銘 合作金庫東基隆分行 斯登科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 27日 40,950元 FQ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