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周裕暐
  •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 當事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王澤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楊文立 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68,420元 PN0000000 2 陳緒珍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1,881元 AAI0000000 3 魏志宏 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9日 34,670元 SCAA0000000 4 胡全成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安一路分社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21,600元 BAF0000000 5 黃振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3,179元 KLA0000000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