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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裕暐

聲請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王澤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楊文立 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68,420元 PN0000000  2 陳緒珍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1,881元 AAI0000000 3 魏志宏 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9日 34,670元 SCAA0000000 4 胡全成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安一路分社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21,600元 BAF0000000 5 黃振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3,179元 KL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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