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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陳湘琳王慧惠姜晴文

聲請人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雄
代理人
陳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7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註 1 龍鋒報關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基隆港口分行 汎達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22日 17萬9,217元 SD0000000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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