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 原告
- 翁嘉駒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975元(包含不足最低工資之差額、特休未休工資短少之金額、國定假日未休出勤之工資、勞工退休金之差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3 元【計算式:
1,330元×1/3=44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