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曹庭毓
- 原告翁嘉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 告 翁嘉駒 上列原告與被告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20,975元(包含不足最低工資之差額、特休未 休工資短少之金額、國定假日未休出勤之工資、勞工退休金之差額),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 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43 元【計算式:1,330元×1/3=44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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