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鄭人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韋嬅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繼宗間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