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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 原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1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韋嬅 林嘉緯 陳致均 林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繼宗間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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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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