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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 原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劭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民法第188條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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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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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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