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劭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依民法第188條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94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