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姜晴文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文雅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4,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倘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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