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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確認承攬關係報酬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湘琳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被告
聯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被告
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報酬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葉銘聰」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銘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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