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8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松延洋介
- 被告
- 聯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寶桐
- 被告
- 聯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報酬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葉銘聰」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銘聰」。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