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莊碩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凱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挪用款項,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5,17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5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