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 原告
-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凱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挪用款項,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5,17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凱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挪用款項,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5,17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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