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湧船舶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印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188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844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188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844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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