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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呂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佳盈即和旺商行因113年度勞訴字第2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7萬元,原應繳納裁判費3萬3,313元,依據勞動事件法第12條1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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