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801號 債 權 人 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揚立資訊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王榮華 人 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揚立資訊有限公司、王榮華、王勤慧(原名王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勤慧(原名王琪)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債權人對債務人揚立資訊有限公司、王榮華之強制執行聲請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王勤慧(原名:王琪)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3年7月4日即已 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堪認王勤慧(原名王琪)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王勤慧(原名王琪)為聲請,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揚立資訊有限公司換發債權憑證、對債務人王榮華聲請查詢勞健保、財產所得及壽險,惟依查詢結果,揚立資訊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王榮華之住居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登記資料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聲請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