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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866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榮政、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榮政、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林榮政業已死亡,經本院駁回該部分之聲請並確定在案。至債權人就債務人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部分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之住所則分別設於桃園市、彰化縣,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1866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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