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866號
- 債權人
-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曼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榮政、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榮政、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為強制執行,惟查其中債務人林榮政業已死亡,經本院駁回該部分之聲請並確定在案。至債權人就債務人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部分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黃佳凡(原名黃佳建)、周義東之住所則分別設於桃園市、彰化縣,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