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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0259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鈞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柏翔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洹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強制執行名義成立後,如經債務人提起確認該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時,應認原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已可確定其不存在。其尚在強制執行中,債務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持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就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基隆新豐郵局、基隆安瀾橋郵局、於臺東之不動產強制執行。地政機關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查封登記在案、基隆新豐街郵局於113年10月21日函覆扣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相對人於113年12月3日具狀陳報,已依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9號供擔保停止執行。嗣相對人主張聲請人以上開聲請強制執行所持非訟事件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所載本票債權,業經本院113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確認其本票債權對相對人不存在,並已確定在案,故聲請人所據以執行之執行名義,對相對人已無執行力,聲請人聲請執行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司執字030259號 財產所有人:林洹月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384 12767.03 10000分之27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784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 基隆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 91.08 合計: 91.08 平台(8.83)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調和段3208建號*11038.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025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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