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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862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債權人
亞洲台北山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家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上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上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核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均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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