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8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周賢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周賢和對第三人中威藝術印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