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張履端、江竑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48號 債 權 人 張履端 債 務 人 江竑緯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新北市淡水區,此有第三人巨鼎工程行登記地址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