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原碩商行即吳懿哲、于子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原碩商行即吳懿哲 相 對 人 于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于子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票據號碼:SRNO373753),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09,8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 ,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2年11月9日 113年4月1日 109,800元 SRNO37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