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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4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瀧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林
相對人
吳榆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24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001 113年3月14日 1萬元 113年4月14日 0000000 002 113年3月14日 8888元 113年5月14日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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